ශ්‍රී ලංකා ප්‍රජාතාන්ත්‍රික සමාජවාදී ජනරජයේ තානාපති කාර්යාලය

இலங்கை ஜனநாயக சோசலிச குடியரசின் தூதரகம்

Embassy of the Democratic Socialist Republic of Sri Lanka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大使馆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 am-5.00 pm
领事时间:周一至周五9.00 am-11.30 am
紧急联系电话: +86 10 65321861/2

我使馆帮助你办理孩子出生的登记及公民身份的登记:

  1. 《出生登记法案》第十六或第二十四条

  2. 《公民法》第五(2)条


适用于:

在斯里兰卡以外出生的二十二岁以下的儿童。其父亲和/或母亲在其出生时是斯里兰卡人。

在孩子出生时,父母中至少一人必须是斯里兰卡公民或具有双重国籍。该人为申请人


需要的申请表格

  1. 表格B4出生三个月以内)或表格B6(出生三个月以后)

    如果递交表格B6:家长给“科伦坡,登记总署署长”说明逾期注册的解释函。同时,对于迟办出生登记,你应提交旧护照的复印件(如果你在孩子出生时持有)和新护照的复印件。

  2. 公民申请表格在此下载

  3. 公民资格申请表格在此下载


所需附加的文件 {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所有提交的复印件必须是A4规格的。

  1. 中国官方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

  2. 近期签发的(二零零八年以前取得的将不被接受)父母的出生证明原件(请注意,“免费获得的英文翻译件或证书”将不被接受)

  3. 父母的结婚证原件(不接受英文翻译件代替正本)

  4. 婴儿出生时父母的护照原件,外国护照生物数据页和公民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如适用)

  5. 申请父母的护照的签证页(在婴儿出生时)


说明:

  • 申请人必须填写登记表格B4或者B6。

  • B4或者B6的登记表格上不得加盖印章。

  • 如果文件直接递交到斯里兰卡驻北京的大使馆就不需要证明。

  • 如果你是邮寄B4或者B6的申请表格则需要将公民身份申请进行认证。请确保让证人在申请人/通知人签字的下方签字或盖章。邮寄的文件需要由法官或者律师认证。

  • 入籍申请表 – 领取证书方式(请勾选“A”)


注意事项

《公民修正案》二零零三年第十六号(第五(2))条 -  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后出生在斯里兰卡以外的人将被视为斯里兰卡公民,如果他或她的父亲或者母亲在当时是斯里兰卡公民。(父母至少有一方是斯里兰卡人)如果在他或她出生的一年内或者在部长批准的延长期内,他或她在其出生国的斯里兰卡大使馆或者部长办公室登记的。

在斯里兰卡境外出生的婴儿,如果出生后在斯里兰卡驻外使领馆登记,则由登记部门根据{领事职能法}以及斯里兰卡移民局的“锡兰公民法案”颁发证书。

根据“锡兰公民法案”,由斯里兰卡移民局颁发的证书将在其年满十八岁时失效。在此期间,孩子必须在十九岁之前向斯里兰卡移民局提出申请。以决定是否保留斯里兰卡公民身份,保留出生国的公民身份或者两者兼备。

不符合这项要求的申请人将自动失去斯里兰卡公民身份。该事项已在斯里兰卡移民局颁发的证书底部标注。鉴于上述情况,家长应该将这项规定告知子女。

移民局的公民事务科将处理有关的申请并将证书送达我使馆。我馆再转寄给申请人。


办理出生登记需缴付的费用如下:

        出生登记:人民币160元或25美元

        出具认证副本:人民币85元或13美元

        出具公民身份证明:人民币300元或47美元


须于递交申请时缴付相关费用,并保留好收据以备查验